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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A:关于调整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2


        证券代码:000026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A飞亚达B  公告编号:2019-005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1月11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年11月12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就《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2月2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和《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独立董事就《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22日,公司对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1月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月11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19年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月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由于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0人调整为128人,授予的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数量由427.7万股调整为422.4万股。除此之外,公司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所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上述调整事项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本次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中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意见

  公司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记手续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