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一月
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飞亚达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27.7万股股票,涉及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43,874万股的0.98%。
3、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4.40】元/股。若在本方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合计130人。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60个月),包括禁售期2年(24个月)和解锁期3年(36个月)。解锁期内,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在相应的解锁期间内依次可申请解锁股票上限为该期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33.3%、33.3%和33.4%,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当年不予解锁,未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当期解锁日之后以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6、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11、本激励计划须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复,飞亚达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释义........................................................... 5
二、目的........................................................... 6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6
四、激励对象....................................................... 7
五、限制性股票来源、总量及分配情况................................. 8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9
七、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和解锁期.................... 11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锁条件................................ 13
九、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及解锁程序................................ 16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及纠纷解决机制.................. 17
十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18
十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20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21
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 22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23
公司、本公司、飞亚
指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达
以飞亚达股票为标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本激励计划 指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骨干进行的激励计划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激
限制性股票 指 励对象只有在公司业绩和个人考核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条件后,才可拥有自由流通的飞亚达股票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确定
有效期 指 本期激励方案的有效期为5年
激励对象所获授权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期内可以在二级市
解锁 指
场上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行为
解锁期 指 禁售期满次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有效期满之日止期间
禁售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第二个周年日(遇节假日
解锁日 指
顺延为其后的首个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
飞亚达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航空工业集团 指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推进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制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和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本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已制定《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依据。依据《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4、激励对象的范围
经过飞亚达公司初步讨论,确定截止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职的飞亚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为本次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合计130人。具体如下:
获授权益 获授权益
获授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占授予总量比例 占股本总额比例
数量(万股)
(%) (%)
黄勇峰 董事长 10 2.34% 0.02%
陈立彬 董事、总经理 10 2.34% 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