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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A: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3-04-08

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 A 飞亚达 B     债券代码:112152
                 债券简称:12 亚达债     公告编号:2013-015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签署日期: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签署
    2.签署地点:北京市
    3.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
    甲方: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4.交易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外币、担保,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
他金融服务。
    (二)鉴于本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工业
财务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同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均采取了回避表
决,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该议案并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议
案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
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四)本项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航工业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航工业财务公司是在
原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原贵州航空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重组基础上,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共 12 家单位出资组建,
于 2007 年 4 月正式成立。后经两次增资及股权变更,现有注册资金 20 亿元人民
币,股东单位 4 家,其中,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出资额 94,245.58 万元,占注
册资本的 47.12%;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 89,0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4.50%;西安飞机国际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11,523.92 万元,占注册资
本的 5.76%;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 5,230.50 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2.62%。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571093475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40897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81H111000001
    法定代表人:刘宏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 10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
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
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
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
中航工业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除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4 年 12 月 18 日)。
    (二)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1、经营情况(经审计)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中航工业财务公司资产合计 3,719,862.74 万元,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8,576.19 万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余额 3,388,200.04 万元。
2012 年实现营业收入 104,883.92 万元,利润总额 83,751.79 万元,净利润
64,626.51 万元。
    2、管理情况
    中航工业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章程》,
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对中航工业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未发现与财务报表相关的资金、信贷、稽核、信息管
理等方面的风险控制体系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在中航工业财务公司的存贷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中航工业财务公司无存款,无贷款,无担
保。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情况:存款、贷款、结算、外币、担保,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
服务。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一)存款服务:人民币存款,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
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下限,外币存款,乙方按相应存款类别
及人民银行的挂牌利率计付利息,乙方根据市场情况,按照不低于国内商业银行
挂牌利率的原则,对挂牌利率进行浮动;对于符合规定的大额存款(300 万美元)
可根据市场情况,以不低于国内市场利率的原则,协商确定存款利率。除符合前
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
款所确定的利率,亦应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甲方提供的利率。
    (二)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
颁布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
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乙方在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
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三)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
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任何第
三方就同信用级别向甲方及/或其子公司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外币业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结售汇业务的汇价,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
同类业务同等金额第三方办理此类业务所确定的汇价,亦不高于甲方在商业银行
就同类业务同等金额所确定的汇价。
    (五)担保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
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担保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乙方在商业银行就同类
担保所确定的费用。
    (六)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
方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提供该类服
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
取的费用。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交易金额
    (一)主要内容
    1、存款服务:乙方将为甲方制定最佳的存款组合,包括本外币活期存款、
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2、贷款服务:乙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对甲方而言属更佳条款)向甲方提
供本外币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方信用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甲方无须提供任何
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如需甲方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
担保,乙方将与甲方另订协议。
    3、结算服务:结算业务是指甲方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与中航工业集团
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4、外币服务:外币服务包括结即期结售汇和外币业务咨询等业务。乙方开
展美元、欧元、港元、日元、英镑等币种的即期结售汇业务。甲方经常项下的结
汇直接提交乙方办理结汇业务;资本项目结汇、购汇业务采取由战略合作银行代
理审单的方式办理,汇率确定与资金结算在乙方进行。
    5、担保服务:乙方应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用于融资、融资租赁、投标、
履约等事项的书面信用担保,按照乙方担保业务相关办法办理。上述服务并不包
括需由甲方提供反担保的情况。如需甲方提供任何反担保,乙方将与甲方另订具
体协议。
    6、乙方可提供的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上述金融
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及甲方上市所在地的上市规则的规定,与甲方
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
则一致。
    (二)交易金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
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
有效期内,从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每一日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
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
内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有效期内,从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甲乙双方约定可循环使
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 2 亿元整(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
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

    (三)支付方式:以人民币结算,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四)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
公章,并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签署并正式生效。
    (五)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
    六、风险评估情况
    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对中航工业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
报告》。
    七、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在中航工业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
处置预案》。
    八、关联交易目的与影响
    根据 2013 年公司业务拓展计划及财务预算规划,为满足投资和日常经营的
资金需求,公司拟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该
协议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符合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
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中航工业财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航
工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结算平台,作为本公司重要的金融合作伙伴,中航工业
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财务管理及多元化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合理利用资
金,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公
司管理层提请,独立董事就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均作出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认为:
    (一)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事
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关联交易的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
原则进行的,未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十、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