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 A、特力 B 公告编号: 2023-030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2、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诉讼案件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经二审审理,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华日”)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 03 民终 2645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特发华日于 2022 年 6 月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
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特发华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91 民初 4158 号】,确认原告中京自动车株式会社、ACU 企业株式会社为持有被告特发华日 40%股
权的股东,一审判决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 日
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登载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
(二)特发华日因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2 年 7 月依法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
登载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二 、诉讼进展情况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200元,由上诉人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经二审审理,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