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 A、特力 B 公告编号: 2022-035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6 月 30 日,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特力集团”)及控股子公司深圳特发华日汽车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华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 0391 民初 415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京自动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中京公司”)
原告:ACU 企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ACU 公司”)
被告:特发华日
第三人:特力集团
第三人:美国中洲工贸实业有限公司(CCIT AmericaInc.)(以下简称“美国中洲”)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中京公司、ACU 公司为被告特发华日合法有效的股东;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特发华日承担。
(三)案件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认为,目前特发华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中京公司、ACU 公司和特力集团,其中中京公司和 ACU 公司共同持有 40%股权,是特发华日的合法股东。
被告特发华日及第三人特力集团认为,美国中洲已经受让案涉 40%股权,为该 40%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二原告系该 40%股权的代持方。
第三人美国中洲述称,美国中洲曾与中京公司、ACU 公司就案涉 40%股权的转让进行商谈,后因种种原因放弃交易,美国中洲认为案涉 40%股权的持有人为二原告。
二、案件判决情况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京公司、ACU 公司为被告特发华日的股
东。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99,200 元,由被告特发华日承
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特发华日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二原告。
(三)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京公司、ACU 公司可在判
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特发华日可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包括提起上诉等方式,以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维护本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