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 A、特力 B 公告编号:2021-022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1 年 5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9: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特力大厦三楼公司会 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娄红。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274,142,6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976%。其中: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代表股份 273,001,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332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5 人,代表股份1,140,9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7%。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授权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273,907,850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9.7360%;B 股股东
共 1 人,代表股份 234,785 股。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谢烨蔓律师、 倪娜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 《2020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 273,895,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99%。
其中 A 股 273,895,75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6%;
B 股 0 股。
反对的股数 243,88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90%。其
中 A 股 9,1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3%;B 股 234,785
股。
弃权的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4,19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640%;反对243,88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31%;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9%。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的股数 273,895,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99%。
其中 A 股 273,895,75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6%;
B 股 0 股。
反对的股数 243,88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90%。其
中 A 股 9,1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3%;B 股 234,785
股。
弃权的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4,19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640%;反对243,88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31%;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3:《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境内、外版)
同意的股数 273,895,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99%。
其中 A 股 273,895,75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6%;
B 股 0 股。
反对的股数 243,88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90%。其
中 A 股 9,1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3%;B 股 234,785
股。
弃权的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4,19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640%;反对243,88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31%;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4: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 273,895,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99%。
其中 A 股 273,895,75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6%;
B 股 0 股。
反对的股数 243,88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90%。其
中 A 股 9,1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3%;B 股 234,785
股。
弃权的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4,19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640%;反对243,88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31%;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5: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 273,895,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99%。
其中 A 股 273,895,75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6%;
B 股 0 股。
反对的股数 243,88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90%。其
中 A 股 9,1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3%;B 股 234,785
股。
弃权的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4,19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640%;反对243,88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731%;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6: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 273,057,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043%。
其中 A 股 273,057,893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897%;
B 股 0 股。
反对的股数 1,081,742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3946%。
其中 A 股 846,957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3092%; B 股
234,785 股。
弃权的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34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74%;反对1,081,74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997%;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7: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 273,847,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22%。
其中 A 股 273,847,05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78%;
B 股 0 股。
反对的股数 292,58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的 0.1067%。
其中 A 股 57,8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11%;B 股
234,785 股。
弃权的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45,49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961%;反对292,58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410%;弃权 3,000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9%。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 8: 关于申请 2021 年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的股数 273,895,7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99%。
其中 A 股 273,895,75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56%;
B 股 0 股。
反对的股数 243,88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90%。其
中 A 股 9,100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33%;B 股 234,785
股。
弃权的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4,19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640%;反对243,88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31%;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9%。
表决结果:通过。
另外,在股东大会上,本公司独立董事还就 2020 年度的工作向与会股东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谢烨蔓律师、倪娜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