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特力A、B 公告编号:2018-041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8年6月2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2018年6月29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中核大厦十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吕航董事长。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217,232,7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073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名,代表股份数217,225,863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73.070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3人,代表股份数6,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授权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217,088,863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80.1416%;B股股东(授权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143,900股,占公司B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545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提案一、《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的股数217,08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28%。其中A股217,086,863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1%;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
反对的股数14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2%。其中A股2,000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9%;B股143,90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4,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292%;反对1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7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提案二、《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的股数217,08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28%。
其中A股217,086,863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1%;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
反对的股数14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2%。其中A股2,000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9%;B股143,90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4,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292%;反对1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7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提案三、《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境内、外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的股数217,08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28%。其中A股217,086,863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1%;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
反对的股数14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2%。其中A股2,000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9%;B股143,90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4,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292%;反对1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7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提案四、《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的股数217,08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28%。其中A股217,086,863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1%;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
反对的股数14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2%。其中A股2,000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9%;B股143,90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4,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292%;反对1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7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提案五、《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的股数217,08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28%。其中A股217,086,863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1%;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
反对的股数14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2%。其中A股2,000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9%;B股143,90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
权股份的0%。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4,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292%;反对1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7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提案六、《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的股数216,877,1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63%。其中A股216,877,156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25%;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
反对的股数355,6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637%。其中A股211,707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975%;B股143,90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2%;反对355,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提案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的股数217,086,86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328%。其中A股217,086,863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1%;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
反对的股数14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672%。其中A股2,000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9%;B股143,90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弃权的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B股0股,占出席会议B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4,6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292%;反对1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7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另外,在股东大会上,本公司独立董事还就2017年度的工作向与会股东进行了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少娟律师、谭劲松律师为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