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103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在本公司总部会议中心召开,该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3 年 12 月 11 日以电
子邮件方式发至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监事会审议,选举肖涧毅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简历附后)。
审议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2、关于职工监事改选情况
公司原职工监事才淦女士因工作调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职工监事职务,也不再担任公司其它职务,公司监事会对才淦女士在任职期间的工作和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才淦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 150,000 股,其离任后将继续
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收到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职工监事改选的决
议》,公司工会委员会一致选举陈黎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简历附后)。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 2023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2023-103
附简历:
肖涧毅女士,52 岁,中国国籍。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工业经济系会计
学专业,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经营部股权管理处会计师,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财务部资深经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资产处专项副经理、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处专项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专项副经理、办公厅文秘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综合管理部文秘处处长、综合管理部主任助理。
肖涧毅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股 5%
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肖涧毅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崔志勇先生,60 岁,中国国籍,毕业于中山大学外语系日语专业。现任本
公司监事,兼任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监事,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历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合作部国际处处长、对外合作部副总经理、规划计划部副总经理、办公厅副主任兼信息中心主任、综合管理部资深经理。2022 年 1 月首次担任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崔志勇先生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他持股 5%
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崔志勇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2023-103
陈黎女士,48 岁,中国国籍,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现任本公司审计部负
责人,兼任深圳长城开发苏州电子有限公司监事、沛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公司监事、深圳长城开发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监事。1997 年 9 月入职本公司,2023 年 12 月首次担任本公司职工监事。
陈黎女士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
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期限尚未届满,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陈黎女士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