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73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
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作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就公司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为 11.26 元/股。
(二)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且《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均已成就。
(三)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规定的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及《激励计划(草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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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公告 2023-073
订稿)》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
格调整为 11.26 元/股,并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24 日为公司预留股票期权的授
予日,向 70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 868.7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39
元/股。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邱大梁 白俊江 周俊祥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