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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深科技: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23-070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24 日

    2、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868.75 万份

    3、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7.39 元/股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已经确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同意以 2023 年 10 月 24 日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868.75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7.39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已于公司 2023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 471 人,占公司员
工总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6,917 人的 1.75%,其中拟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人数为 401 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不超过 70 人。

    4、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计不超过 4,681.76 万份股票
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6,058.76 万股的 3.00%。其
中,首次授予 3,812.00 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 81.4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45%;预留不超过 869.76 万份,占本计划授予总量的18.58%,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6%。

    5、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11.39 元/份

    预留部分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定价基准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公司或者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述定价基准日为审议预留期权授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6、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 72 个月。

    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
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的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预留部分等待期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一致。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24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    33%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3%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4%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九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23 年 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3 月 2 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本激励计
 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3 年 4 月 7 日晚,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
 公司转发的国资委《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128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深科技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

    4、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九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针对已经公示的本次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5、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披露
 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
 的自查报告》。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6、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九
 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
 意见》。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
 参阅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7、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九
 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出具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请参阅公
 司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
 的相关公告。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满足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为: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21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不低于 12.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以 2018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 年、2021 年度两
 个年度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平均值不低于 10.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
 平或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2021 年营业利润率不低于 3.00%。

    注:1.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平均净资产
    2.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 ITDA)=利润总额+固定资产折 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 待摊费用摊销+财务利息净支出,其中: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来自于现金流量表附表列示数据;利润总额指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利 润总额;财务利息净支出 =利润表中财务 费用项目下 列示的利息支出-利润表中财 务费用项目下列示的利息收入;平 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之和的算术平均。

    3.上述“净资产现金回报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营业利润率”指标计算时均需剔除 金融衍生品带来的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激励对象授予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级及以上。

    综上,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一)、(二)中的任一情形,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达标,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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