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15-036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深圳长城科美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释义:
在本文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指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发香港”:指开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长城科美”:指深圳长城科美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沃美”:指北京沃美科贸有限公司
“沃美国际”:指沃美国际有限公司
一、 交易概述
1、根据集团资源整合的战略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智能电表产业链,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实现国内电表和国外电表业务的共同发展,2015年6月30日,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香港分别与北京沃美、沃美国际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本公司和开发香港以合计3,44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北京沃美和沃美国际合计持有的长城科美62%股权。其中,本公司以2,841.60万元收购北京沃美所持51.20%股权,开发香港以599.40万元收购沃美国际所持10.80%股权。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直接持有长城科美86.20%股权,开发香港直接持有长城科美13.80%股权,长城科美将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5年6月30日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收购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3、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收购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董事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收购涉及标的资产长城科美的定价,以经各方同意聘请的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以各方协商确定的评估基准日(2014年12月31日)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审计后所得的净资产值为定价参考,经各方协商确定股权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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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本次股权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5、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已获交易对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尚需提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1)北京沃美科贸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沃美”)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号百富国际大厦1号楼29层A
法定代表人:廖庆丰
注册资本:人民币181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1003120646
成立时间:2001年7月23日
经营范围: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3日);销售针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学危险品)、润滑油、电子元器件、金属材料、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工艺美术品、木材、机电设备、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煤炭;验光配镜;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转让、服务。
主要股东情况:北京沃美的实际控制人为廖颖,持有100%股权。
(2)沃美国际有限公司(简称“沃美国际”)
企业性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廖颖
注册资本:10000港币(出资额)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792
成立时间:200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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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主要股东情况:沃美国际的实际控制人为廖庆丰,持有83.43%股权。
2、北京沃美、沃美国际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标的为本公司收购北京沃美所持长城科美51.20%股权,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香港收购沃美国际所持长城科美10.80%股权。
2、历史沿革:2006年2月13日,长城科美在深圳注册成立,初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北京沃美、沃美国际、本公司分别持有35%、30%和35%股权;2011年2月,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同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香港收购沃美国际3%股权,至此,北京沃美、沃美国际、本公司、开发香港分别持有长城科美35%、27%、35%和3%股权;2013年3月,长城科美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北京沃美、沃美国际、本公司、开发香港分别持有其51.20%、10.80%、35%和3%股权。长城科美是本公司国内电表业务的市场开拓平台,而本公司主要专注海外电表业务。
3、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0#楼201、301、302,长城科美无房产和土地,公司使用的办公楼为租赁取得。
4、公司性质:合资经营(港资)
5、经营范围:研发、生产经营电源设备、电子设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检测装臵、计量类仪器仪表,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并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从事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建材、机械设备、农产品、电机、电器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主要产品及提供的劳务:仪器仪表。
6、审计情况:
长城科美财务情况已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专审字(2015)第441ZC2962号),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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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万元
合并 母公司
指标 2014.12.31 2013.12.31 2014.12.31 2013.12.31
资产总额 7,894.55 9,680.23 7,708.98 7,802.90
其中:应收款项总额 3,564.86 3,605.51 3,438.74 1,705.91
存货 88.48 86.98 88.48 86.98
固定资产 171.12 216.49 154.24 194.86
负债总额 784.23 764.65 733.29 481.62
其中:流动负债 616.21 596.63 565.27 313.59
银行借款 - -
净资产 7,110.31 8,915.58 6,975.69 7,321.28
合并 母公司
指标 2014年度 2013年度 2014年度 2013年度
营业收入 5,853.18 3,957.19 5,658.82 2,974.49
营业利润 1,318.31 480.16 2,913.69 -176.23
净利润 1,289.30 542.28 2,748.98 -174.6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39.95 -869.97 152.28 -1,072.66
7、资产评估情况:
长城科美资产已由具有证券、期货评估业务资格的上海东洲资产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沪东洲资评报字【2015】第0397231号资产评估报告,主要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合并后净资产 母公司净资产 母公司净资产
评估基准日 评估方法 帐面价值 帐面价值 评估价值
2014年12月31日 资产基础法 7,110.31 6,975.69 7,146.84
评估结果选取:资产基础法即成本法,是以评估基准日市场状况下重臵各项生产要素为假设前提,根据委托评估的分项资产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方法分别评定估算各分项资产的价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相关负债评估值,得出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保证了资产的完整性,因此资产基础法的结论应该更切合被评估公司的真实价值。
8、截至报告日,长城科美不存在担保、抵押及质押等其他任何股权受到限制的情形,无涉及该项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9、本次股权收购事项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即本公司和开发香港将合计持有长城科美100%股权,长城科美将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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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香港以现金方式分别收购北京沃美、沃美国际所持有的长城科美51.20%和10.80%股权,现金全部使用自有资金。
本公司与北京沃美、开发香港与沃美国际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
股权受让方: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北京沃美科贸有限公司、沃美国际有限公司
2、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
(1)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致同专字(2015)第441ZC2962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长城科美净资产6,975.69万元。经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