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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华发A:深华发公司章程(2022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26

深华发A:深华发公司章程(2022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五章  董  事  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

第七章  监  事  会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5

第十二章  附    则......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 2022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外经贸深合资证字[1981]0002 号批准,以中外合资经营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440300618830372G。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 1991 年 12 月 3 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改组为股份制公众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2,963 万股,于 1992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2,350 万股,于 1992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全称: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全称:SHENZHEN ZHONGHENG HUAFA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 411 幢

              邮政编码:51803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83,161,22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内地,立足深圳,面向国际,引进
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力求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特区的繁荣发展和我国现代化服务。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各种彩色电视机、
液晶显示器、液晶显示屏(在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收录机、音响设备、电子表、电子游戏机、电脑等各类电子产品及配套的印刷线路板、精密注塑件、轻型包装材料(在武汉生产经营)、 五金件(含工模具 ),电镀及表面处理、焊 锡丝 ,房地产开发经 营( 深房地字第 7226760 号),物业管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9,303 万股 ,成 立时向发
起人发行的股份数额及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比数如下:

    中国振华电子工业公司 4663.333 万股,占公司发行量 24.16%

    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 4663.333 万股,占公司发行量 24.16%

    香港陆氏实业有限公司 4663.333 万股,占公司发行量 24.16%

    第二十条  1991 年公司股份制改制后的股份总数为 193,029,990 股,
1993 年公司实施每 10 股送 1 股的利润分配方案,1997 年公司按 10:3 的比例
实施增资配股方案,1998 年公司实施每 10 股转增 2 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至此,公司总股本为 283,161,227 股。2007 年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完成后,人民币普通股为 181,165,3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3.98% ;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101,995,8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36.02%。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当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
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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