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7、200017 证券简称:深中华 A、深中华 B 公告编号:2023-007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均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 1 和案件 2 合计金额为 18,348,077.48 元,案件 3 合
计金额为:6,619,134.41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 2022 年度业绩
预告,公司经对期末该项应收账款风险评估,提高了信用减值计提比例,由原有20%比例提高至 2022 年末 80%比例,最终金额以年度审计数据为准。鉴于部分判决尚未生效及生效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2 月,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市
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分别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
院和广水市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0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近期,公司收到上述案件一审判决,相关情况如下:
案件 受理 案件所处
序号 原告 被告 法院 诉讼金额(元) 的诉讼阶
段
深圳中华自行车 广水市嘉旭能 罗 湖
1 (集团)股份有 源科技有限公 区 人 12,488,588.71 一审判决
限公司 司 民 法 尚未生效
院
2 深圳中华自行车 广水市嘉旭能 广 水 5,859,488.77 一审判决
(集团)股份有 源科技有限公 市 人 已生效
限公司 司 民 法
院
广水市嘉旭能 罗 湖
3 深圳市阿米尼实 源科技有限公 区 人 6,619,134.41 一审判决
业有限公司 司 民 法 已生效
院
二、诉讼的判决情况
案件 1:(2023)粤 0303 民初 2823 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 10,940,014.40 元。
(二)被告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548,57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8,365.7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
已经预缴,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 2:(2023)鄂 1381 民初 630 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 号)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货款 4,840,142.29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1,018,576.86 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2,816 元减半收取计 26,408 元,由被告广水市嘉旭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负担。
目前,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 3:(2023)粤 0303 民初 1395 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水市嘉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6,001,790.78 元;
(二)被告广水市嘉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阿米尼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617,343.63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29,066.9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
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共计 34,066.97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目前,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了 2022 年度业绩预告,公司经对期末该项应
收账款风险评估,提高了信用减值计提比例,由原有 20%比例提高至 2022 年末80%比例,最终金额以年度审计数据为准。
鉴于部分判决尚未生效及生效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
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诉讼相关判决文件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