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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中华A: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7

深中华A: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017、200017      证券简称:深中华 A、深中华 B      公告编号:2022-028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2 年 10 月 25 日,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52号)的核准,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 1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7,836,986 股,发行价格为 2.1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3,592,780.1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4,765,621.08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8,827,159.10 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天职业字[2022]42018 号《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1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443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支行

 2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4425****************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支行

 3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5*******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鸿、胥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三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按照孰低原则在三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专户可开通网上银行支付管控功能,并通过网银强制落地处理进行资金监管。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解除,但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四、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42018 号《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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