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7、200017 证券简称:深中华 A、深中华 B 公告编号:2022-025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 1 和案件 2 公司为原告,案件 3 和案件
4 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 1 和案件 2 合计金额为 7640.55 万元,案件 3 和案件 4
合计金额为 1543.89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涉及资产均属于 2012-2013 深中华破产重整案未尽事宜范畴,由深中华管理人负责处置,深中华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上述诉讼的结果,纳入重整案未尽事宜范畴,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和龙华区人民法院发来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 原告 被告 受理法 诉讼金额 案件所处的
序号 院 (万元) 诉讼阶段
深圳中华自行车 深圳市牛栏前股 龙华区
1 (集团)股份有限 份合作公司; 人民法 5685.01 已受理
公司 深圳市龙华经济 院
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郅新能
深圳中华自行车 源投资发展有限 罗湖区
2 (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人民法 1955.54 已受理
公司 深圳市建郅实业 院
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郅实业
投资发展集团有
限公司;
深圳火乐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三被
告实际控制人)
深圳市创荣通实 深圳中华自行车 龙华区 将于 2022 年
3 业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 人民法 1459.89 11月22日上
公司 院 午开庭审理
深圳市创荣通实 深圳中华自行车 龙华区 将于 2022 年
4 业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 人民法 84 11月22日上
公司 院 午开庭审理
注:上述案件涉及资产均属于 2012-2013 深中华破产重整案未尽事宜范畴,由深中华管理人负责处置,深中华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并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 1:(2022)粤 0309 民初 13534 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1992 年 11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租让土地使用合同》及 1994 年 11 月
8 日的《补充协议》(面积 28291.20 平方米),被告二(甲方)是代表被告一签订的。合同第一条约定:土地 18300.5 平方米租让给原告(乙方),土地使用年限为五十年;第三条约定:二被告按照双方商定的条件,提供土地给乙方,乙方在该土地上兴资办厂、宿舍和附属设施,从事实业经营...... 第五条约定:开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合同期内土地使用权属于乙方,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终止后,乙方必须把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无偿归还给甲方。第十六条约定:开发土地使用权,合同年限为五十年,自签订之日起计算。合同第十七条:......在合同使用期内,若国家征地,一切赔偿利益归原告。合同第二十条: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合同......如有违约需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如本合同发生纠纷
应由被告所在地协商解决问题。
2019 年 12 月 5 日被告二向原告发出《关于配合政府做好有关土地征收工作的
函》,告知 1992 年签订的《租让土地使用合同》及《补充协议》,现因政府征收,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当终止。
2020 年 4 月,涉案的厂房等建筑物被强拆、土地被强占。
原告认为:被告一未征得政府同意就拆除原告的厂房等建筑物,属于违法行为;违反《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未先赔偿就强拆,属于强制拆除。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给付的法律责任。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让土地使用合同》合法有效;
2、依法认定二被告构成违约;
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5685.01 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2:(2022)粤 0303 民初 22405 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建郅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建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建郅实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火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三被告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06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一租赁
水贝宿舍区办公楼 19E 栋及其西侧空地、宿舍楼 14 栋西侧空地,租金按月计算,
被告一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月租金金额的 3‰收取滞纳金。同年 08 月 05 日被告
一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宿舍楼 8 栋、9 栋、10-11 栋、14 栋(共计 5 栋)。
租赁期间,房屋建筑物按月租金计算,被告一如有拖欠,每天按租金金额的 3‰收
取滞纳金。截止到 2022 年 7 月 31 日,被告一累计拖欠租金及相关滞纳金费用合
计 1955.54 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一拖欠租金构成违约。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一将办公楼 19E栋二楼转租给被告二。被告一、二、三是实际的承租人且事实上是同一家公司,
应当与被告一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四系被告一、二、三的实际控制人,故应当承担连带的给付责任。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
(1)拖欠租金合计 890.42 万元。
(3)拖欠履约保证金 85.19 万元;
(4)拖欠的滞纳金 895.69 万元;
(5)拖欠的水电费 84.24 万元;
以上五项总计为 1955.54 万元。
2、判令被告二、三、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 3:(2022)粤 0309 民初 13528 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深圳市创荣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 月 28 日,公司(乙方)与深圳市创荣通实业有限公司(甲方)签订
了《合作协议书》,约定:公司以原中华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益及地面所有建筑物与深圳市创荣通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合作,甲方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与支持。甲方并负责承担项目开发建设、招商、运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项目建成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固定
收益。合作期限暂定为 11 年半(其中建设期 1 年半);协议合作期届满时间为 2030
年 7 月 30 日。2020 年 4 月,该土地被强占(深中华公司已另案起诉深圳市牛栏前
股份合作公司和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见上述案件 1)。深圳市创荣通实业有限公司认为深中华公司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构成违约,故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回押金 49 万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单方终止《合作协议书》所遭受清场费损失 450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单方终止《合作协议书》所遭受的其他直接损失370.89 万元【571.19 万元(房地产估价报告总价)-295.06 万元(归属于被告建筑物赔偿款)+94.76 万元(人员工资及社保、办公支出)】;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单方终止《合作协议书》和《房屋租赁合同书》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590 万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 1459.89 万元。
案件 4:(2022)粤 0309 民初 13531 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深圳市创荣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 月 28 日,公司与深圳市创荣通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书》,约定:公司将坐落在深圳市龙华区原中华工业园边坡上的建筑物出租给深圳
市创荣通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合同有效期从 2019 年 2 月 1 日至 2029 年 1 月 30 日
止。2020 年 4 月,该土地被强占、房屋被强拆(深中华公司已另案起诉深圳市牛栏前股份合作公司和深圳市龙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见上述案件 1)。原告认为深中华公司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约,仅退回押金未支付任何赔偿补偿款,故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单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书》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84 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 1 和案件 2 法院已受理,开庭时间尚未通知;案件 3 和案件 4 将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上午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尚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2 年 10 月深中华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3 年 12 月 27 日深圳中院作
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 30-1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破产程序。深中华公司管理人继续保留负责处理重整程序未尽事宜。为明确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与公司之间的职责分工,保障公司重整后续事项的有
效开展,管理人与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签订了《移交备忘录》,除为维持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而保留的相关资产外,公司其他尚未处置的非主要资产由管理人继续进行处置或协调处置,处置所得款项用于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上述诉讼涉及资产均属于 2012-2013 深中华破产重整案未尽事宜范畴,由深中华管理人负责处置,深中华公司负责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