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ST中华A、*ST中华B公告编号:2013—053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于2012年10月12日依法裁
定受理深圳市国晟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2年10月25日依法作出裁定,
裁定深中华自2012年10月25日进行重整,并依法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
事务所和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深中华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负责破产重整工作。根据深中华申请,深圳中院作出决定书,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
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013年8 月22 日上午9:30 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了公司重整案第二
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了《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
案》。因部分出席会议的债权人未获得授权暂不能在会议现场投票,经批准,普通
债权人投票期限延期至2013年9月10日下午3时整。
经统计,截至2013年9月10日下午3时整,表决结果如下:
1、税款债权组:到会税款债权人3家,税款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
人3家,代表债权金额92,075,600.05元。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税款债权人数占出
席会议的税款债权总人数的100%,已超过到会债权人数的半数;代表的债权额占税
款债权总额的100%,已超过税款债权总额92,075,600.05元的三分之二。税款债权
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普通债权组:到会普通债权人53家,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
人33家,代表债权金额1,138,111,468.27元。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数
占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总人数的62.26%,已超过到会债权人数的半数;代表的债权
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63.34%,未超过普通债权总额1,796,854,493.89元的三分之
二。普通债权组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
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具体情况另行
公告。
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未能获得法院的批准,则存在被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终止
上市,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