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0016 深市 深康佳A


首页 公告 深康佳A: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修订)

深康佳A: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1-08-19

深康佳A: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8 月 18 日经康佳集团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二一年修订)

              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1 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局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局
第六章 公司党委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经国务院授权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并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8155783。

  第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公司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1)第 102 号文和深人银复字(1992)第 01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6,500,000 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26,500,000 股, 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10,000,000 股, 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注册名称: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KONKA GROUP CO., LTD.

  第六条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 28 号康佳
研发大厦 15-24 层,邮政编码∶518057。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07,945,408 元。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局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团结开拓,求实创新”的康佳精神,充分发挥深圳经济特区的优势,致力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不断扩大出口创汇能力,通过对先进科技、经营管理的不断引进、吸收和应用,增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逐步塑造一个具有康佳特色的多元化、集团化、国际化的股份制企业,实现“领先国内、赶超世界”的康佳目标,为中国的繁荣和社会进步服务,并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电视机、冰箱、洗衣机、日用小家电、厨卫电器及其他智能生活电器产品,家庭视听设备,IPTV机顶盒,OTT终端产品,数码产品,智能穿戴产品,智能健康产品,智能电子产品,智能开关插座,移动电源,移动通信设备及终端产品,日用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卫星导航系统,智能交通系统,防火防盗报警系统,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显示器;大屏幕显示设备的制造和应用服务;LED(OLED)背光源、照明、发光器件制造及封装;触摸电视一体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急广播系统设备;生产经营电子元件、器件,模具,塑胶制品,各类包装材料;设计、上门安装安防产品、监控产品,无线、有线数字电视系统及系统集成,并从事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的生产项目,除移动电话外,其余均在异地生产)。从事以上所述产品(含零配件)的批发、零售、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它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销售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果;提供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供应链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自有物业租赁和物业管理业务。从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不含拆解)(由分支机构经营);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销售安防产品、智能家居产品、门锁、五金制品;代办(移动、联通、电信、广电)委托的各项业务;水污染治理、固废物污染处理、危险废物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新能源、可再生资源项目及环保设施的开发;固体废弃物及城市垃圾的综合利用;非金属矿物制品材料生产(开采除外)、销售;半导体集成电路、元器件专用材料开发、生产及销售,组装生产和销售集成电路
设备,半导体集成电路及相关产品的设计、研发、制造、测试、封装与销售集成电路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半导体集成电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转让及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因变更经营范围还需报相关部门审批,上述经营范围具体以审批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于 1991 年 11 月进行股份制改造,公司发起人为华侨城集团
公司和香港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50,346,700 股和
48,372,300 股,出资方式为原有资产折股。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407,945,40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407,945,408 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 1,596,593,800 股,境内上市的外资股811,351,608 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局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局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