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14 证券简称:沙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9-16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2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23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2222号沙河世纪楼四楼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9,450,2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3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9,232,00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2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1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36,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18,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1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37,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6%;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03%;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21%;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7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267,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72%;反对1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911%;反对1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37,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6%;反对1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03%;反对1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37,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6%;反对1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03%;反对1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37,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6%;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03%;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21%;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75%。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37,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6%;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03%;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21%;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7675%。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2020年度拟向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数68,613,391股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911%;反对1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4,3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911%;反对1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2020年度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37,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6%;反对1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03%;反对1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2020年度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37,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6%;反对1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03%;反对1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徐美芬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9,337,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6%;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24,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203%;反对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21%;弃权6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75%。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黄亮、何子楹 ;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