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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玻A: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9

南玻A: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证券简称:南玻 A;南玻 B      公告编号:2024-014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 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 2024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分配比例不
变的方式分配。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
现有总股本 3,070,692,107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 元(含税),预计派
发现金总额为 767,673,027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金额。最终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根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确定。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070,692,107 股(其
中 A 股股本 1,961,323,047 股,B 股股本 1,109,369,06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5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
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25 元;A 股持有首发后限售股、首发后可出
借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2.5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A 股持有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B 股非居民企业、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2.25 元,持有无限售流通股的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2.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5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特别说明:由于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个人股东可暂免缴纳红利所得税。
  向 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B 股股息折算汇率将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即 2024 年 6 月 21 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港币的中间价
(港币:人民币=1:0.9123)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参照前述汇率折算。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1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16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24 年 7 月 1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7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7 月 1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7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24 年 7 月 18 日(最后交易日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
现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六、其他事项说明


  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
税的情况,请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
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七、咨询机构

  联系部门: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深圳市蛇口工业六路一号南玻大厦(邮编:518067)

  联系人:许磊

  联系电话:0755-26860666 / 26860660

  联系传真:0755-26860685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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