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改对照表
序号 类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1 修改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
2 后续条款 ——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序号顺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3 修改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4 修改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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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5 修改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6 修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7 修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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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8 修改 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9 修改 分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