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24-38 号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 29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前后比对如下: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2 全文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 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定为高 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
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 其他人士。
5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
份。 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6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除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本章程另有 (四)除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规定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的权 份的股东,有向股东会行使提案权的权利;
利;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材料的,适用本条规定;股东查阅、复制相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7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院认定无效。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销。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