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21-33 号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比对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021 年 9 月 10 日,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25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
定》进行修订,修订前后比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比对表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院提起诉讼。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表决权可以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或者监事候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或者监事
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 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或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或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或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
者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或者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具体实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细则依照公司制订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相关规定。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3 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
九条 通过之日起实施。2018 年 6 月 15 日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实施。2020 年 10 月 12 日股东大
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比对表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
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
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
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
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
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