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除外: 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本; 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的其他公司合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股份;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第二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二条 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债券; 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达到百分之二十;(三)公司股票收盘价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 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
收购本公司股份。 之五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三条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八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他情形的除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券。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第四十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条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告; 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务所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修改本章程; 担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 事项;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股计划;
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集资金用途事项; 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何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三十的担保;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 方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的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事候选人的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