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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5

美丽生态: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        证券代码:000010        公告编号:2023-034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案件二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美丽生态建设均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51,512,328.77 元;案件二:15,229,948.01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一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案件二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珠海红信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信鼎通”)近日就其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美丽生态”)控股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建设”)的借款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近日就其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美丽生态建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出借人、被保证人、质权人):珠海红信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借款人、应收账款出质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连带责任保证人):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年化 24%的利率计算
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暂计至2022年8月15日为1,512,328.77 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当向原告支付的上述借款本金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一立即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并以所质押应收账款回款优先偿还被告一欠付的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及相应罚息;

    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以上列明金额,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合计为人民币 51,512,328.77 元。
    (三)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6 月 27 日,红信鼎通与美丽生态建设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红
信鼎通向美丽生态建设提供借款总额最高限人民币 2 亿元,借款期限 12 个月,
借款利率为 0%/年。依照该协议约定,红信鼎通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28 日、2019
年 9 月 29 日向美丽生态建设提供了 1.2 亿和 8,000 万两笔借款,共计人民币 2 亿
元,借款期限为资金发放之日起 12 个月。

    2020 年 6 月 26 日,红信鼎通与美丽生态建设签订《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
(一)》,约定将借款期限延长为资金发放之日起 18 个月。依此约定,第一笔
1.2 亿借款应于 2020 年 12 月 27 日到期,第二笔 8,000 万借款应于 2021 年 3 月
28 日到期。其后,美丽生态建设于 2020 年 11 月 24 日向红信鼎通指定主体还款
5,000 万元,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偿还 1 亿元,剩余 5,000 万元借款本金。

    2021 年 8 月,红信鼎通与美丽生态建设签订《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将借款的最后还款日确定为 2021 年 10 月 8 日。2021 年 9 月,红信鼎通与美丽
生态建设再次签订《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将借款的最后还款日确定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然而,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美丽生态建设未予偿还
剩余 5,000 万元本金,已经构成违约。

    依照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方未按协议约定偿还使用资本金、利息的,出借方有权对逾期使用资本金自借款方逾期之日(含该日)起按年化 24%计收罚息。美
丽生态建设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剩余 5,000 万元本金,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
红信鼎通支付罚息 1,512,328.77 元(暂计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

    2019 年 6 月 27 日,被告二与红信鼎通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美丽生态
建设在《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 年 6 月 27 日,美丽生态建设与红信鼎通签订《质押合同》,以其所有
的美丽乡村工程应收账款及红桥东路二期工程应收账款担保其在《借款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

    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红信鼎通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支行

    被告一: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1,500 万元,暂计至 2023 年 3 月 6
日止的利息 24,375 元及罚息、复利合计 160,573.01 元);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因本案而需支出的律师费 45,000 元;

    3、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一提供的合同编号为:NYXM-LW-SD04【2019】003、云建投(路桥部)2020-GC-HJL-13-001、FB-2021-76#的应收账款质押优先偿还上述欠款;

    4、依法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二提供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张村镇皂东塘村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被告二在前述第 1 项、第 2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6、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以上暂合计人民币 15,229,948.01 元)

    (三)事实和理由


    2022 年 3 月 21 日,美丽生态建设与中国银行签署《授信额度协议》,约定
由中国银行向美丽生态建设提供 2,000 万元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本协
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2022 年 6 月 27 日,中国银行与美丽生态建
设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为 1,500 万元,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借款期限为 6 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当期实际执行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2022 年 7 月 29 日,中国银行与美丽生态建设签署《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浮动利率以 2022 年 7 月 29 日为起算日,每 12 个月为一
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2022 年 3 月 21 日,中国银行与美丽生态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
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美丽生态提供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张村镇皂东塘村在主债权及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等提供抵押担保;美丽生态愿意就美丽生态建设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2 年 6 月 27 日,中国银行与美丽生态建设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
约定由美丽生态建设提供合同编号为:NYXM-LW-SD04【2019】003、云建投(路桥部)2020-GC-HJL-13-001、FB-2021-76#的应收账款在主债权及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等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中国银行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向美丽生态建设支付
1,500 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美丽生态建设并未履行还款义务,鉴于此,中国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重大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一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案件二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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