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分红,董事会 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进行年度现金分红,董
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现金分配。 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的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分红政策:
2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第一百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五十四 形之一: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条第二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款 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
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
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