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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生态: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8

证券代码:000010              证券简称:美丽生态            公告编号:2018-068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 2018年5月17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6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7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3201室。

    4、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中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8年5月10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本公司股份总数为819,854,713股,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182,46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255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76,36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11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103,7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45%。

    2、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2,4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00,30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

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2,4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00,30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

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2,4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00,30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

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2,4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00,30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

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2,4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00,30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

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2,4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00,30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

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2,4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00,30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

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价值减值测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2,4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0%;反对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00,300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0%;反对

3,6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龙云飞  李婕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4、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