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股份回购预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响应了国家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
2、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发展,维护股价稳定,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
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金额上限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较低,利用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及其他合法资金支付本次回购价款是可行的,不会对公司的研发能力、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影响。
4、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5、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预案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次股份回购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意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卫华、郜永军、程小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