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1—024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全新好”)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指定报刊、网站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通知书>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结合前期诉讼案件的裁定情况,公司初步分析,前述《通知书》所涉案件可能为吴海萌之(2017)粤 0304 民初 585 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另行起诉。
2020 年 8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3)董事会收到法务部递交的涉及前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院文件。经确认,该案件为吴海萌之(2017)粤 0304民初 585 号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后,更换主体为王沛雁另行起诉,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
此外吴海萌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的两起仲裁案件(SHEN DX20170235 号和
SHEN DX20170236 号)相关情况如下: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
院送达的《关于 SHEN DX20170235、236 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的通知》(华南国仲深发【2020】D168 号),仲裁庭经研究认为本案的事实认定与(2017)粤0304 民初 585 号案具有关联,该案的终局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决定中止本案仲裁程序。目前公司已申请恢复审理。
2020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0),经协商公司就吴海萌、王沛雁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诉讼案件及深圳国际仲裁院 SHEN DX20170235 号和 SHEN
DX20170236 号仲裁案件所涉争议与对方达成和解,三方共同签订了《和解协议》,和解金额合计 1.6 亿元。
2020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3),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 3211号)、《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 号、【2020】D78 号)、《广东
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 03 执 6575 号、(2020)粤 03
执 6576 号、(2020)粤 03 执 6577 号。根据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签订的《和
解协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分别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及《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号、【2020】D78 号)。同时根据《民事调解书》、《裁决书》,王沛雁、吴海
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依法受理并
出具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 03 执 6575 号、(2020)
粤 03 执 6576 号、(2020)粤 03 执 6577 号。
一、案件进展及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务部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 03 执 6576、6577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已划扣被执行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金额人民币 50397.13 元;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在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期限自 202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7
日。
2、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深圳市罗
湖区沿河路新秀村 48 栋 302 及 702 商品房、位于福田区华强北赛格工业大厦 2
栋第 5 层单位自建房、位于福田区振华路赛格达声停车库单位自建房、位于福田区华强北路与振华路交汇处现代之窗大厦 B 座 13M 商品房。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就前述案件已按前期签订的《和解协议》计提损失,轮候查封暂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上述裁定暂对公司不构成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