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全新好 公告编号:2021—023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所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10 日、
1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2019-065),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之一涉及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案号:(2019)深国仲受 3032 号、(2019)深国仲受 3033 号)。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上述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人谢楚安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请求财产保全,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之一,福田法院根据仲裁案件申请人的申请,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相关银行账户
及财产(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9 月 3 日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所
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2019-075))。2019 年 9 月 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所涉相关仲裁案件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公司收到案号为(2019)深国仲受 3032 号-4、(2019)深国仲受 3033 号-4 的《仲
裁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一、涉及谢楚安之仲裁案件(案号:(2019)深国仲受 3032 号、(2019)深国仲受 3033 号)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由法务部转交的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19)深国仲裁3032、3033 号及《关于(2019)深国仲受 3032、3033 号裁决的少数仲裁员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裁决书》(2019)深国仲裁 3032 号主要内容
申请人:谢楚安
第一被申请人:练卫飞
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审理过程中注销)
仲裁庭依多数意见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 9,100,000 元;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 2014 年 8 月 19 日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13
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 10,339,594.52 元(之后以拖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至全部款清偿之日止);
3、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 900,000 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219,460 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21,946 元,第一被
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197,514 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 219,460 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197,514 元;
5、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承担的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9,100,000 元及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追讨上述费用支付的保全担保人民币 15,000 元;
7、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 5,000 元;
8、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及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决书》(2019)深国仲裁 3033 号主要内容
申请人:谢楚安
第一被申请人:练卫飞
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林辉云
仲裁庭依多数意见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 27,000,000 元;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 30,262,726 元(暂计
至 2019 年 5 月 13 日),之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拖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
利率 24%计至全部款清偿之日止;
3、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 85,000 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 476,603 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47,660.30 元,第
一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 428,942.70 元。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 476,603 元,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428,942.70 元;
5、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承担的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 27,000,000 元及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追讨上述费用支付的保全担保人民币 35,000 元;
7、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 5,000 元;
8、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及应履行义务,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关于(2019)深国仲受 3032、3033 号裁决的少数仲裁员意见》主要内容
仲裁员陈磊对仲裁庭多数意见认定的主要事实均予认可。并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债务认定和第三被申请人的保证责任的处理和认定予以赞同。关于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上市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提出少数意见如下:
1、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本案中,结合案情和相关法律及司法文件的规定,关于第二被申请人所签署的担保合同,不认定其有效,二是无效。
2、关于本案相关责任承担分配。由于第二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这一点,《九民纪要》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脉相承的。
二、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裁决情况,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请求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 3032、3033 号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
1、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隐瞒本案涉案借贷关系中,
谢楚安的儿子谢锦湃具有事实代理权利,并已经确认收到大额还款;隐瞒还款证据;隐瞒申请人明知练卫飞无权代理上市公司证明申请人并非善意的证据;隐瞒伪造银行流水的证据);
2、该裁决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裁决在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认定中,与《证券法》、《九民纪要》、《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司法解释存在严重背离。
基于前述事实,本案中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重要证据,裁决结果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及公众利益的情形,本案仲裁员陈磊明确发表少数意见,指出裁决错误之处,并且没有在裁决书中签字。由此可见,仲裁庭内部对于案件事实存在不同意见,而仲裁庭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审理,而非草率结案。
综上,对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隐瞒多份关键证据,造成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有偏差,导致高额还款金额无法被仲裁庭确认。不仅影响到仲裁庭的公正裁决,同时构成虚构事实的虚假仲裁,且涉及诈骗行为。
该份仲裁裁决存在严重的错误,不仅侵害了上市公司众多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还违背了《合同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不特定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如使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继续有效,将给众多上市公司及其他控股股东作出不良示范,扰乱中国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因在该仲裁案件中,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与第三被申请人对裁决结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本次谢楚安仲裁案件的裁决如最终执行将可能导致公司负债及营业外支出相应增加。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进展,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特别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1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