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报备制
度。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2个交易日将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意向(格式指引见附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
知后1个工作日内,对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买卖公司股票时点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向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反馈。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的时点符合信息披露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同时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将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意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同比例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所持
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下列措施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管违
规买卖股票的预警机制: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30日前并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管在敏感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二)在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拟发生时,书面通知各董事、监事和高管在自上述事项发生至依法披露之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合并计入所持本公司股份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减持股份行为还
需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
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
董事、监事和高管持股变动意向书
1、姓名:
2、职务:
3、买卖方向:□买入 □卖出
4、拟买入或卖出公司股份的数量: 股
5、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时间区间: 至
6、本人同时承诺在下列期间内不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意向人签名: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