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说明
修订前章节 条款内容 修订后章节 条款内容
为加强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 为加强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第一章第一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一章第一条 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条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 理业务指引》已废止。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称“《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 制度。
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第一章第二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以及本制 第一章第二条 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 与《管理规则》第二
条 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条保持一致
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
第三章第十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第三章第十二 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证券 与《管理规则》第七
二条 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 条 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条保持一致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无限售条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
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 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
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 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量相应变更。 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同比
例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应当遵守《证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应当遵守《证券
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
第四章第十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第四章第十六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与《证券法》条款序
六条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条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 号保持一致
由此所 得收益 归公 司所有 ,公 司董事 会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转
买卖本公司股票: 让所持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 内;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第四章第十 告前 10 日内; 第四章第十七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与《管理规则》第四
七条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条 规定的其他期间。 条、第十二条保持一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致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卖本公司股票: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半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年内;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自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 原定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报公告前 10 日内;
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
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下列措施建立董事、
监事和高管违规买卖股票的预警机制:
(一)于每年的 12 月 31 日前制定下一
年度定期报告披露计划时间表,时间表 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下列措施建立董事、监
上应注明董事、监事和高管不得买卖公 事和高管违规买卖股票的预警机制:
司股份的时间区间,时间表经公司内部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
审批通过后提交董事、监事和高管传阅。 30 日前并在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二)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 30 日前并在 报公告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监事
第四章第十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10 日前以书 第四章第十八 和高管在敏感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与《管理规则》第十
八条 面形式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定期报 条 (二)在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二条保持一致
告公告前 30 日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拟发生时,书
告前 10 日的时间区间内不得买卖公司 面通知各董事、监事和高管在自上述事项
股票。 发生至依法披露之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
(三)在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票。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拟发生
时,书面通知各董事、监事和高管在自
上述事项发生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的时间区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章二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 第五章二十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与《管理规则》第三
三条 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 条 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合并计入所持本 条保持一致
报。 公司股份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减持股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二十 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第五章二十四 份行为还需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四条 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条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行政法规、 引第10号——股份变
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