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 A 公告编号:2022-001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本公司
2、被申请人:佰富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富利集团”)地址:Uni t 8,3/F.,
Qwomar Trading Complex, Blackbume Road, PortPurcell,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VG1110。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
2013 年 8 月 16 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我公司与长沙项目合作方
佰富利集团仲裁请求一案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
披露公告)。鉴于上述《裁决书》生效后,佰富利集团一直未履行其义务,故公司 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 年 6 月,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 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 00990-1 号),要求协助将佰富利集团在湖南公司所持有的全
部股权予以冻结(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5 年 8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发来的《听证通知及合议庭成员告
知书》及佰富利集团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因佰富利集团对湖南省长沙 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不服,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我公司参
加了湖南省长沙市中院举行的听证会(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17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6 年 8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发来的《通知书》(【2015】
开执字第 00990 号),该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并定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 9:30 在湖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按现状拍卖(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6 年 8 月 29 日,本次拍卖委托机构发布公告中止拍卖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
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权。(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3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6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15】
长中民执异字第 00417 号),驳回佰富利集团不予执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华南国仲深裁【2013】218 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8 年 6 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
开执字第 00990 号之三),裁定继续查封(冻结)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同时,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湘 0105 执恢 703 号、【2015】开执字第00990 号),裁定拍卖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
权(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19 年 6 月 3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湘执监
147 号),裁定华南国仲深裁【2013】128 号裁决书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佰富利集团所持有的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的股权仍处于查封(冻结)
状态(详情参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开披露公告)。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
湘 03 执 131 号),根据裁定书内容裁定,在 172,492,317.72 元范围内冻结、划拨佰
富利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当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 03 执 131
号之一),根据裁定书内容,鉴于在执行程序中并未发现被申请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华南国仲深裁【2013】218 号裁决书执行程序的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三、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公司在后续债权受偿金额、时间上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无法预计对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湘 03 执 131 号之一)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