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深振业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19-017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9日15:00至2019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43层1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赵宏伟董事长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87,367,6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10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86,158,3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01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0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9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369,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09,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96%。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新宏因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监事张磊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158,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9%;反对1,2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977%;反对1,2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158,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9%;反对
1,2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977%;反对1,2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158,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9%;反对1,2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977%;反对1,2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158,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9%;反对1,2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977%;反对1,2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158,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9%;反对1,2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977%;反对1,2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158,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9%;反对1,2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977%;反对1,2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七)《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158,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19%;反对1,2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977%;反对1,20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2019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
次定期会议、2019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3月30日、4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公告资料。)
三、会议听取了《2018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分别宣读了2018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对2018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及表决情况、发表独立意见、项目现场考察等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李德选律师、刘漫远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