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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星源: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6

ST星源: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005          证券简称:ST 星源        公告编号:2024-016
                深 圳世纪星源股份有 限公 司

      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股。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交易规则》”)第 9.2.1 条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4 条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
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9.2.1 条的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
或仅发行 B 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深交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 1 元,公司
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终止上市决定、退市整理期安排及退市后安排

    (一)停牌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4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
牌。因此,公司股票将自 2024 年 3 月 6 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4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
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
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1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上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后续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6 条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以为其指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三、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3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个交易日每日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股,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之日止。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2024 年 2 月 22 日、2024 年 2 月 23 日、
2024 年 2 月 24 日、2024 年 2 月 27 日、2024 年 2 月 28 日、2024 年 2 月 29

日、2024 年 3 月 1 日、2024 年 3 月 2 日、2024 年 3 月 5 日、2024 年 3 月 6 日
在《证券时报》和巨潮信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本公告为公司可能触发面值退市的第十一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三、其他风险提示

    1、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3 3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做出的最终决定,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积极行使相关合法权
利,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权益,并严格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存在最近一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严格按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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