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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网安: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4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4-057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3 日(周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孖岭社区凯丰路 10 号翠林大厦 12 层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黄翔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0 人,代表股份 25,479,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9.24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8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18 人,代表股份 25,372,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166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17 人,代表股份1,165,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17 人,代
表股份 1,165,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5%。

  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通讯参会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49,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66%;反对 45,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6%;弃权 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782%;反对
45,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08%;弃权 8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10%。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赵联国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46,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6%;反对 4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07%;弃权 84,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809%;反对
4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95%;弃权 84,5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

  3.结论性意见:国华网安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