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 2021-041
深 圳 国 华 网 安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北京博恩君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恩君恒”)就公司原参股公司广
州华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星”)债务清偿一事起诉公司,请求判
令公司对广州华星尚未清偿的 11,178,082.32 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号为
( 2019)粤 0305 民初 2131 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
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7)。
此后,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 0305
民初 2131 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博恩君恒的诉讼请求,
由原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88,868.49 元,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 日披露的《关
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9)。
随后,公司收到博恩君恒的《民事上诉状》,博恩君恒提出上诉,请求撤销
《民事判决书》【( 2019)粤 0305 民初 2131 号】,改判支持上诉人博恩君恒的
全部诉讼请求,即被上诉人(公司)对广州华星尚未清偿的 11,178,082.32 元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公司承担,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1)。
二、 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粤 03 民终
13223 号】,判决如下:驳回博恩君恒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8,868.49 元,由上诉人博恩君恒负担。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并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粤 03 民终 13223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