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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21

国农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农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2
      深 圳中国 农大 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 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 形;

    4.本决议中的中小股东含义为:持有本公司 5% 以下股 份的股 东(上市 公司的 董事 、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 股份的股东除外)。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5 月20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5 月20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凯丰路 10 号翠林大厦12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翔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 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45,581,0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61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共 2 名,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共 16 名,代表股份 20,388,1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 352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列席了 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 决相 结合的 方式,对 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 、计票 ,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并通过 了《2019 年年度报 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5,578,063股,占 参加投票所 有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99.9934%;反对3,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20,385,115 股, 占参 加投票中 小股东所 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3,000股,占参加 投票中 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 了《2019 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578,063股,占 参加投票所 有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99.9934%;反对3,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20,385,115 股, 占参 加投票中 小股东所 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3,000股,占参加 投票中 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占参加投 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578,063股,占 参加投票所 有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99.9934%;反对3,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20,385,115 股, 占参 加投票中 小股东所 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3,000股,占参加 投票中 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578,063股,占 参加投票所 有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99.9934%;反对3,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20,385,115 股, 占参 加投票中 小股东所 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3,000股,占参加 投票中 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度权益分派 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5,578,063股,占 参加投票所 有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99.9934%;反对3,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20,385,115 股, 占参 加投票中 小股东所 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3,000股,占参加 投票中 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 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577,563股,占 参加投票所 有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99.9923%;反对3,5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384,615 股, 占参 加投票中 小股东所 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3,500股,占参加 投票中 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0.0172%;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及高管基 本薪酬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45,577,563股,占 参加投票所 有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99.9923%;反对3,5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0,384,615 股, 占参 加投票中 小股东所 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8%;反对3,500股,占参加 投票中 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0.0172%;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578,063股,占 参加投票所 有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99.9934%;反对3,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20,385,115 股, 占参 加投票中 小股东所 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3,000股,占参加 投票中 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特别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45,578,063股,占 参加投票所 有股 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99.9934%;反对3,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20,385,115 股, 占参 加投票中 小股东所 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3%;反对3,000股,占参加 投票中 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 份总数的0.0147%;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 席股 东大会的有 效表决权 股份 总数的 2/3 以
上通过。《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披露 的公告。
四、听取事项:《2019 年度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卢贤榕、徐兵律师

    3.结论性意见:国农科技本次会 议的召集 和召 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 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议案 、股 东大会 的表决 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 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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