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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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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终止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
上证公告(股退)【2024】 026 号
因 2022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营业收入”应当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且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
披露了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
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202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
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0 条、第 9.3.11 条和第 9.3.14
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
议,本所决定终止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 条、第 9.6.2 条、第 9.6.4 条和第
9.6.10 条等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3.3.13 条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
交易日起,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
整理期为 15 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
限制为 10%。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对沈阳商业城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规定,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
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
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
以转让。
如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
以在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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