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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9

关于终止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终止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公

上证公告(股退)【2022】041 号
因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 1 亿元,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2 年 4 月 30 日,内蒙古西水创业
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了 2021 年年度报告,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股票终止
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4 条的规定,经本所上
市委员会审核,本所决定终止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 条、第 9.6.4 条和第 9.6.10 条
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内蒙古西水
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 15 个交易日,首个
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 10%。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退市整理期间,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的规定,内蒙古西水创业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
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如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
公告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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