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2022-03-22
上证公告(股退)【 2022】 023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4 号)认定的事实,新疆
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新亿或者公司)存在 2018 年度
和 2019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等情况。扣除虚增营业收入后,公司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实际营业收入均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ST 新亿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 2018 至 2020 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
及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
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的通知》等规定,公司股票应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审议,本所决定终止*ST 新亿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6.1 条、第 9.6.2 条、第 9.6.4 条和第 9.6.10 条
等规定,自本所公告决定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复
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 15 个交易日。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
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 条等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准备安排股票转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如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