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
2021-01-13
上证公告(股退)【2021】006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22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1条、第14.3.8条和第14.3.16条的规定,经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决定终止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20条、第14.3.21条和第14.3.25条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14.3.27条、第14.3.28条等规定,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准备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的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如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公告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