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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升股份: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4-07-15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以及《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在
按照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6个月内
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

  违反前款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若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解除限售后,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章 交易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
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下无正文)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