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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设股份:勘设股份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合同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06


 证券代码:603458        证券简称:勘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4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合同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248,684,133.95 元(不含本案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将该款项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若该笔履约保证金经本次审理最终予以追回,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相应处理。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勘设股份”)近日收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黔 0302 民初 15037 号、18232 号、1823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9 月,因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纠纷,公司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
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遵义城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健康”)、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遵投集团”)提起诉讼,诉请其退还公司已支付的遵义大健康·母婴护理中心妇女儿童医院项目、忠庄碧云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遵义市碧云峰生态健康城红武路建设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及诉请其承担资金占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于同月收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黔 0302 民初 15037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披露的《勘设股份关于收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通知书>暨重大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本次诉讼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后,根据法院要求,将本案根据三个项目分别立案,变更后立案情况为:

  1、公司诉城建集团、遵投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涉项目为忠庄碧云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案号为(2024)黔 0302 民初 15037 号。

  2、公司诉城投健康、城建集团、遵投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涉项目为遵义大健康·母婴护理中心妇女儿童医院项目,案号为(2024)黔 0302 民初18232 号。

  3、公司诉城投健康、城建集团、遵投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涉项目遵义市碧云峰生态健康城红武路建设项目,案号为(2024)黔0302民初18235号。
    二、诉讼裁判情况

  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4)黔 0302 民初 15037 号,暨关于忠庄碧云峰
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履约保证金事宜。

  1、由被告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工程款 44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 44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2、驳回原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85893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90893 元;由被告遵义市城
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民事判决书》(2024)黔 0302 民初 18232 号,暨关于遵义大健康·母
婴护理中心妇女儿童医院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履约保证金事宜。

  1、由被告遵义城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71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
71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25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2、驳回原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133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96330 元;由被告遵义城投
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民事判决书》(2024)黔 0302 民初 18235 号,暨关于遵义市碧云
峰生态健康城红武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履约保证金事宜。

  1、由被告遵义城投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45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
4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2 月 25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2、驳回原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943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399350 元;由被告遵义城投
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遵义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关于上述三个《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目前案件所处阶段为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将该款项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若履约保证金经本次审理最终予以追回,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相应处理。

  3、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