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22-057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逾期、债务重组进展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2022年9月30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夏幸福”)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592.01亿元(不含利息,公司金融债务在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后将按照重组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执行,相应债务金额在调整后的到期日前将从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中予以剔除);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中金融债务已签约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为1,250.84亿元;
自公司前次披露诉讼、仲裁情况后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公司新增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5.47亿元,目前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以后期间利润的影响。
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叠加多轮疫情影响,2020年第四季度以来公司面临流动性阶段性风险,公司融资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公司业务正常开展也受到一定影响。在上述背景下,公司金融债务发生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并发生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推进《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以下简称“《债务重组计划》”)及相关事项落地实施工作。现将上述相关事项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相关情况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能如期
偿还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形式的债务金额 42.09 亿元(不含利息),公司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 592.01 亿元(不含利息,公司金融债务在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后将按照重组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执行,相应债务金额在调整后的
到期日前将从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中予以剔除)。
公司将坚决恪守诚信经营理念,积极解决当前问题,落实主体经营责任。以“不逃废债”为基本前提,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稳妥化解华夏幸福债务风险,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债务重组相关进展情况
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导和支持下制订《债务重组计划》并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债务重组计划》主要内容。另外,为全力保障金融债务重组签约,更好的保障债权人利益,争取进一步妥善清偿债务,公司坚决贯彻“不逃废债”原则,在《债务重组计划》基础上,拟增加偿债资源和选择权,制订并于2022年9月17日披露了《华夏幸福债务重组计划补充方案》。
截至2022年9月30日,《债务重组计划》中2,192亿元金融债务已签约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为1,250.84亿元,相应减免债务利息、豁免罚息金额共计111.69亿元。另外,公司根据债务重组相关工作的推进情况,对已签署《债务重组协议》中适用“兑、抵、接”清偿方式的相关债权人已启动两批现金兑付安排,合计将兑付金额为19.16亿元。
三、诉讼、仲裁相关情况
近期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 5.47 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8.66%,具体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及过往案件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本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目前尚在进展过程中,尚待司法机关审理及公司与相关当事人积极谈判协商,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以后期间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5 日
附件: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1、新增案件情况
公司所 当事人 涉案金额 目前所
处当事 对方 主要案由 (万元)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处阶段
人地位
3,664.76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利息 3,664.76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已立案
2,384.14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2,384.14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已立案
1,832.09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832.09 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 已立案
承担。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520.54 万元及利息;确认原告在被告应付工程款范围
施工方 工合同纠纷 1,520.54 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 已立案
用由被告承担。
1,409.7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及贴息 1,409.71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已立案
承担。
被告 1,111.49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贴息 1,111.49 万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已立案
承担。
1,000 万以下案件
票据持有 票据纠纷类 19,335.01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本金;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支付 已立案
人 利息;被告支付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合 18,681.11 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原告/申请人 已立案
施工方 同纠纷类 对于所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为分四类:一是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
商品房购 商品房销售 3,370.50 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二是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承 已立案
买方 合同纠纷类 担逾期退还购房款的违约金或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三是要求被告维修房屋;
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四是要求被告退还电
公司所 当事人 涉案金额 目前所
处当事 对方 主要案由 (万元)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处阶段
人地位
商款;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合作方 其他纠纷 1,324.35 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被告承担案 已立案
件受理费等费用。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公 司 所 当事人 涉案金额
处 当 事 对方 主要案由 (万元)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进展
人地位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道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未施工完毕的标段不再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即判决确认被告与原告签
3,262.79 继续履行;被告给付工程欠款 3,262.79 万元,并 订的道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被
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对施工的道路工程 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3,262.79 万元,并支付利息,驳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 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诉 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 施工方 施工合同 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
纠纷 1,819.45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819.45 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668.45 万元及利息,驳
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相关协议,被告需支
1,250.52 1,250.52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付原告工程款 492.19 万元及利息,原告需将已购买
未施工材料返还被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