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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84:光电股份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0

证券代码:600184        股票简称:光电股份        编号:临2018-04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北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集团”)的一致行

动人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自2017年8月10日

起6个月内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00%,不高于公司已发行总

股本的4.900%,累计(含2017年8月9日首次增持)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已发

行总股本的0.114%,不高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4.914%,增持均价不高于每股

20.50元。

    公司已于2017年8月10日,9月1日,9月13日,11月11日分别披露

了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进展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19、27、28、32号),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

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截止2018

年2月9日,中兵投资共增持公司股份19,791,014 股,占公司总股本3.89%,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中兵投资累计持有公司股份91,496,460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17.984%;公司控股股东光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326,958,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266%。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中兵投资。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中兵投资持有公司股份71,705,446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4.094%。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目前价值认可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2、增持数量:择机增持,自2017年8月10日起6个月内增持比例不低于

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00%,不高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4.900%,累计(含2017

年8月9日首次增持)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114%,不高于公

司已发行总股本的4.914%。

    3、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视市场情况及自身资金状况,自2017年8月10

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4、拟增持股份价格:根据股价变化和市场趋势择机增持,增持均价不高于每股20.50元。

    5、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拟用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公司股份。

    6、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结果

    1、实施进展

    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11月9日,中兵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

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792,0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04%。

    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中兵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

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998,9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86%。

    2、实施结果

    自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2月9日中兵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9,791,014股,占公司总股本3.89%,本次增

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中兵投资累计持有公司股份91,496,46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7.984%;公司控股股东光电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326,958,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266%。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中兵投资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股份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