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4-059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年7月4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天力)与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雅安经开区管委会)签署了《四川天力锂能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及《项目补充协议书》(下称:《投资协议》),此次信息披露为补充披露上述合同内容。
2、上述《投资协议》是四川天力为配合雅安经开区管委会地方招商引资的需要而签订,具体项目建设情况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后实际实施结果为准。公司目前正在积极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拟对《投资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按照企业的实际承载能力、市场开发计划、政府实际兑现的场地规模等进行重新规划,争取尽快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在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后具体执行。
3、由于前期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经对“年产2万吨磷酸铁锂项目”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经办人员误认为该协议是对前期决策项目的落地和实施,并未考虑到协议投资金额、建设规模等内容已经超出了原有决策的事项范围,应重新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后方可签订;该协议由四川天力主要负责沟通、签订,并由四川天力保管,未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导致未能及时对该协议履行对应的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程序。
4、2023年7月4日,协议签署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43.61元/股,下跌
1.07%;前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平稳交易,最低成交价40.88元/股,最高成交价45.73元/股,未发生异动。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3年7月4日,雅安经开区管委会、四川天力签署了《四川天力锂能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及《项目补充协议书》,协议就项目投资建设规模、分期建设、建设进度、双方权利义务、扶持政策等进行了确认,具体还约定了项目投资额50亿元、建设周期自2021年1月开始分三期建设等内容。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阳军
开办资金:3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60074690097X2
注册地址:雅安市经开区滨河东路 11 号
业务范围:负责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性城市发展规划的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或审批;负责辖区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负责辖区内财政管理,实施辖区内财政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招商引资、进出口贸易和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及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工作。
2、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力与雅安经开区管委会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所涉及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四川天力锂能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主要内容
甲方:雅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阳军
乙方:四川天力锂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庆
第一条 投资计划
1.乙方在园区投资兴建“四川天力锂能新材料产业园”项目计划投资不低于5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不低于40亿元,流动资金不低于 10 亿元),计划占地 700亩,项目计划分期投资,一期建设年产5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
线,主要产品为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二期项目扩能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年产能至10万吨,同步新建年产1.5万吨三元锂电材料项目;三期扩能三元锂电材料项目至年产量3万吨,建设整车回收、拆解、锂电池梯次利用项目,预计项目全面投产后可实现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预计年上缴税金不低于5亿元。
(1)一期项目投资不低于15 亿元,建设年产5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及配
套设施。投产后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4亿元,年上缴税收入不低于 1.2 亿元;第一期建设周期:2021年1月起2022年6月为项目一期建设期,2022年6月起乙方应完成项目建设、设备调试并试生产。一期建设完成后立即投产运营,即开始计算运营期。
(2)二期项目投资不低于20亿元,括建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新建年产1.5万吨三元锂电产业项目。完全投产后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48亿元,年上缴税收入不低于2.4亿元;二期项目建设周期:第一期投产后6个月内启动项目二期建设,建设周期为: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2023年12月起乙方应完成项目二期建设、设备调试并试生产,二期建设完成后立即投产运营,即开始计算运营期。
(3)三期项目投资不低于15亿元,扩建年产3万吨三元材料项目,建设整车回收、拆解、锂电池梯次利用项目。完全投产后实现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8亿元,年上缴税收不低于 1.2亿元;三期项目建设周期:第二期投产后6个月内启动项目三期建设,建设周期为:2024年6月至2025年6月,2025年6月起乙方应完成项目三期建设、设备调试并试生产,二期建设完成后立即投产运营,即开始计算运营期。
2.一期投资总体要求:到2022年6月30日为止,乙方实际在甲方园区的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300万元/亩,2022年6月30日开始每年实缴税收应当不低于20万元/亩。二期、三期项目以具体该期补充协议确定。
第二条 土地出让
1.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在雅安经开区内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挂牌的方式有偿受让项目一期土地110亩(以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勘界面积为准),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乙方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项目具体用地位置及面积以乙方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为准。
2.甲方为乙方提供“六通一平”建设条件。“六通”指道路、给水、排水、供电、天然气、通讯设施通到用地红线界址(电力红线是指从电源接入点至用户用地规划红线,在红线处设置分界点,分界点之后受电工程由乙方出资建设)。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以乙方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所签订协议的约定为准;“一平”指本协议项目用地红线内民房拆迁,青苗、竹木等地面附属物被清除,用地范围的场平工作由乙方自行组织实施。
3.乙方在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按照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一次性缴纳土地款。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土地不动产登记。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项目竣工前,乙方受让宗地融资(包括抵押、与第三方合作等),必须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且甲方有权对所融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确保融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经营。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受让土地进行抵押融资。
2.甲方有权对该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项目建设进度,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该项目未能如期建成投入使用,甲方有权取消配套的扶持政策,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一站式服务。在乙方提供必需的有关资料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4.甲方积极帮助乙方争取国家、省、市各类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支持。
5.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向乙方提
6.甲方有权基于本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授权以甲方名义对土地出让价款向乙方行使追索权。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切实履行投资计划,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乙方变更投资项目的,须报请甲方书面同意。
2.乙方应在本投资协议书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在雅安市完成工商注
册、税务登记并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乙方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并按相关流程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环评、安评、能评、职业卫生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工作。并按国家规定严格实施“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乙方应按园区的总体规划进行设计、施工,且建筑物设计、容积率、绿化、排污等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园区要求,其中容积率不低于 1.0。
4.乙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项目生产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5.乙方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守法经营,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6.为满足绿色高质量发展要求,乙方应采用国内最先进的生产工艺,确保绿色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7.乙方入园全面投产后,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乙方实缴税收每年不低于20万元/亩,如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完成约定的考核指标,乙方需现金补齐协议约定税收考核指标的地方留存部分或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补贴及扶持优惠政策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全部补贴及扶持资金。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依法赔偿。
8.乙方根据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出让宗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提供1-2套建筑方案设计,供甲方有关部门评审认可;入园建设前,需依法完善报建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或由第三方(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保函。
9.乙方在项目落地建设及投产运营过程中,需安装安监设备:并接入雅安经开区安监平台。
10.乙方在园区投资设立的企业应至少在雅安经开区经营20年以上(含20年),自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经营年限;中途搬迁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将项目的总部基地保留在雅安经开区否则视为违约。
第五条 扶持政策
1.自乙方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甲方保障乙方在相关政策有效期内享受0.35元/千瓦时绿色载能电价(因国家、省政策普调除外);在相关政策有效期内,甲方确保乙方享受雅安市天然气阶梯气价的优惠政策。
2.自乙方实际投产起5年内,对工资薪金所得20万元及以上、且在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员、技术领军人物(人数不超过公司缴纳社保总人数的8%)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薪金部分)按其工资薪金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100%给予资金奖励,企业分红等其他收入不在扶持范围之内。
3.甲方积极解决乙方企业来雅高层次管理人才、技术领军人物的人才公寓、子女读书、就医等生活配套保障问题。
4.乙方享受本协议约定相关优惠政策以乙方依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为前提,若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应退还已享受的扶持及补贴资金,对于尚未发放完毕的补贴及扶持资金甲方有权不再予以兑现。
第六条 履约主体
乙方作为本协议履约主体,须在雅安市依法上缴税金。且在经营过程
中,乙方未经甲方节面同意不得将公司注册登记地变更至雅安市辖区范围之外。乙方同时承诺,如乙方重新投资设立新公司履行本协议的,经甲方书面同意,由新公司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乙方须与新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就履行本协议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变更;
2.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需要变更。
(二)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终止;
2.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的因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