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金股首页 公告掘金列表 乐歌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乐歌股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05


证券代码:300729          证券简称:乐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9
债券代码:123072          债券简称:乐歌转债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姜艺女士计划以自有或自筹资
金自 2024 年 6 月 19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本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 万元且不超过 2,000.00 万元。

    2、增持计划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姜艺女士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6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0%,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0,054,796.00 元(不含交易产生的其他费用),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姜艺女士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
知函》,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及持股情况

    截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姜艺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8,302,82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65%,姜艺女士及其配偶项乐宏先生(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15,454.68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49.41%。

    2、增持股份的目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姜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3、增持股份的金额:人民币不低于 1,000.00 万元且不超过 2,000.00 万元。

    4、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计划增持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5 元/股,具体将根据公司股
票价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5、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2024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止(除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姜艺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669,2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0%,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0,054,796.00 元(不含交易产生的其他费用),姜艺本次本次增持前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前          已增持公司          增持后

  增持主体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票数量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      本比例      (股)      (股)      本比例

    姜艺      8,603,624      2.73%      669,200    9,272,824      2.72%

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 26,666,666 股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上市,总股本增加
至 341,308,620 股。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姜艺女士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所作的各项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系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
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增持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增持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实际控制人姜艺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