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9 证券简称:东宝生物 公告编号:2018-005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的通知: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目前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及其他人员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方式在二级市 场增持公司股份,其中,董事长王军先生在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占比97.11%,现将本次增持的相关情况进行如下披露:
一、本次增持情况
1、增持方式
通过认购兴证资管鑫众7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众79号”)的
份额实施增持计划。
2、增持实施情况
2018年 1月30日-2018年2月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及其他人员
通过“鑫众 79 号”增持公司股票6873393股,增持金额37498360.52元,占公司
总股本的1.49%。
鑫众79号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增持均价 增持数量 占公司总股
增持主体 增持方式 增持时间
(元/股) (股) 本比例(%)
鑫众79号集合 集中竞价 2018年 1月30日
资产管理计划 -2018年2月1日 5.4556 6873393 1.49%
3、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目前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决定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增持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本次增持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通过鑫众79号持有公司股份66747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5%。本次增持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间接持股
1690840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69%。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本次通过鑫众79号增持公司股份行为符合《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经世律师事务所刘爱国律师、赵波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行为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完成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3、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 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