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1-125
债券代码: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提供担
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能源”)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本金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948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交易情况概述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澳环保”)于2021年3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年4月6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于2021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1年11月10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融资租赁业务标的的议案》,同意拟以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与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求,盘活公司资产,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江能源以售后回租方式,将自有标的资产生产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出售给长江联合金
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金租”)并租回使用,东江能源与长江金租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为期3年的融资租赁业务授信额度5,000万元,公司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7。本次担保金额在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市场条件办理与调整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及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各项法律文件,调整期限、金额等融资担保条件。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818102327
注册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凤栖西路600号
注册资本:4,50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生物柴油、甘油、橡胶软化剂;废旧油脂的回收(限本企业自用);工业级混合油的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与本公司关系:东江能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东江能源总资产34,342.11万元;总负债14,924.0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2,658.01万元(含利息费),流动负债8,409.55万元;净资产19,418.07万元;营业收入49,597.80万元;净利润2,419.74万元;资产负债率43.46%,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1年9月30日,东江能源总资产38,828.67 万元;总负债17,379.32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4,797.37 万元(含利息费),流动负债10,892.07万元;净资产21,449.34 万元;营业收入50,555.82 万元;净利润1,859.20 万元;资产负债率44.76%,数据未经审计。
三、融资租赁及担保的主要内容
1、出租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人:浙江东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担保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租赁物购买价款:5,000万元
5、租赁期限:36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6、租金支付期次:12期,每3个月为一期
7、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合同内容:
8.1担保范围
保证人在此同意,债权人(出租人)与债务人(承租人)此后无需通知保
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
(承租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保证人仍
然不可撤销地同意对变更后的该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放弃由此
而对债务期限利益、履约成本等方面的任何抗辩。但如债权人(出租人)与债
务人(承租人)增加债务人(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金额或变动债务人(承租
人)应支付租金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但是由于利率变动而引起
的租金等变动除外。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
债务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或其附属法律文件项下应向债权人(出租人)支付的任何一笔或一期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
其他应付款项等。
融资租赁合同或其附属法律文件被解除、终止或提前加速到期时,承租人
应向债权人(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
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等。
当承租人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或返还租赁物,并\或赔偿损失时,
不论承租人是否返还租赁物,也不论租赁物价值是否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范围
仍为全部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等。如债务人(承租人)、
保证人向债权人(出租人)支付或赔偿的金额,加上承租人返还予出租人的租
赁物价值,超过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超过部分,出租人无息返还予承
租人或保证人。
融资租赁合同或其附属法律文件不生效、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时,债务人(承租人)对债权人(出租人)应该承担的返还财产及损害赔偿责任。
保证人虚假、错误、误导、重大遗漏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义务而给债权人(出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债权人(出租人)为向债务人(承租人)、保证人追究其责任而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保全费用、保险费用等)。
8.2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8.3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本保证合同所述的“届满”,包括被债权人(出租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四、累计担保数额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44,019万元,占本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90%,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