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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泓新科: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7


证券代码:003022          证券简称:联泓新科      公告编号:2024-029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监事会的换届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公司股东联泓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吴绍臣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股东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提名刘荣光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次监事会换届选举,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履行监事职责。

  公司对第二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7 月 27 日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个人简历(以姓氏笔画为序)

  1、刘荣光先生,1974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工程师。1994 年 8 月至 2008 年 10 月,历任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工程师、副处
长;2008 年 10 月至 2020 年 3 月,历任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副总经理、股
权管理部总经理、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6 年 3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中
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2020 年 3 月至今,任中国科学院控股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联泓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8 月,担任公司董事;2021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荣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上述单位任职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

  2、吴绍臣先生,1979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毕业于北京大学。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担任高级
审计师;2006 年 7 月至今,历任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审计部常务副总
经理、审计部总经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0 月担任财政部第三届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
员会咨询专家;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联泓新材料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8 月至
今,担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绍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上述单位任职及担任公司控股股东联泓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